作者:薛永松
中国法院网讯 9月2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巩义市礼泉学校给付原告小雨损失151.6元.
2005年12月15日上午,巩义市礼泉学校的老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小雨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曾经讲过,就很生气,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家。次日,小雨家长将小雨送往康店镇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05年12月19日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家长和刘某的丈夫达成了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
2006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2006年4月5日被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为该病,原告于2006年7月3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8680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经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原告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治疗费的增加, 小雨越来越感到2006年1月14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显示公平,遂于2006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礼泉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礼泉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与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礼泉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受伤后,治疗的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损失扩大,礼泉学校承担全部损失17505.43元的30%即5251.63元为宜,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100元,应再支付1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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