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长兴
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期间,被突发的大火烧成重伤。9月1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东谭嫩香和被告广昌县职业中学分别赔偿原告饶某各项损失65506.96元和52405.57元。
2006年9月1日,饶某就读于广昌县职业中学初一(2)班,因学校条件限制不能在校内住宿,饶某的父亲即到校外租赁房屋,将其安排在房东谭嫩香家租住。同年11月1日深夜,租住的房屋突发大火,将饶某烧伤,构成八级伤残。饶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东谭嫩香和学校职业中学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4.9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谭嫩香违反公安部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擅自将自有房屋从事学生住宿、搭膳等出租经营活动,且住宿环境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对租住其处的学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职业中学不完全具备招收农村寄宿未成年学生的条件,仍然招收原告饶某入学,其对原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但学校未妥善安排好原告的住宿,对原告租处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引起警觉和重视,学校对原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饶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在校外租住期间监护不力,也有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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