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静
22年前,当时只有4岁的小黄在托儿所不慎摔伤留下了伤疤,10年后,小黄的疤痕边突然变白,医院诊断为外伤引起的白癜风,至今也没有痊愈。于是小黄将托儿所所属的工厂告上了法院,要求工厂赔偿自己医药费3644.1元及精神抚慰金3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工厂赔偿小黄医疗费3644.1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本案开庭审理时,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小黄表示愿意调解,对于调解方案,小黄的父亲称“孩子除了脸上有斑之外,身体没有其他问题,希望单位能给解决一下工作问题,对于具体安排什么工作,我们没有什么要求”。对于小黄提出的方案,被告单位代理人当时表示需要回去向有关领导汇报后才能做出答复。经过十几天的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小黄在幼儿园入托时,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对其负有保障基本安全等监护义务。小黄在幼儿园期间由于幼儿园的疏忽,造成小黄摔伤鼻部的结果,故作为幼儿园的管理单位的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事发时幼儿园承担了医疗费用,但根据有关专家的会诊意见,小黄在幼儿园摔伤是其患白癜风的诱因之一,同时与其个人体内基因存在密切关系,故工厂应适当承担赔偿小黄患白癜风的部分责任。法院结合上述情况,确定小黄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厂负担,今后小黄发生的医疗费由其个人负担。小黄所患白癜风部位在其面部,对其就业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给其精神上带来一定痛苦,故工厂应适当赔偿小黄的精神损失,小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定赔偿3万元。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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