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小荣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间玩危险游戏受伤,学校管理存有疏漏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2006年12月的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时,某小学学生夏某和其他同学在教室玩斗鸡游戏。同班同学陈某在请求参加遭到夏拒绝后,开始捣乱。夏某一手抱着腿,一手去阻止陈某,结果反被陈某一推,重重地撞到墙上后跌倒。其他同学将夏某扶起后,正值上课铃声响起,任课教师华某进入教室后见同学们围在一起,便喊到“上课、上位”,其他同学随即将夏某放下,致夏某再一次摔倒在地。华教师见此情形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夏某为颈二齿状突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等6千余元。经鉴定,夏某损伤属九级伤残。陈某的父母部分赔偿后,夏某将该小学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夏某在课间活动时间玩游被陈某推倒致伤,陈某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被告的学校在平时缺乏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当学生在校玩危险游戏时,没有制止,管理上亦存有疏漏。该校教师在原告受伤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原告再次摔倒。综上,被告在此次损害赔偿纠纷上存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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