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先生到某洗浴公司洗澡时被摔伤,为讨损失,他将洗浴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洗浴公司上诉,判决洗浴公司赔偿郝先生医疗费、误工损失、承包金损失、营养费共计5400余元。
2月14日19时许,郝先生与他人共同到洗浴公司洗浴。洗浴过程中,郝先生在浴池外滑倒并摔伤。其摔倒处未铺设防滑设施,亦无相应警示标志。后洗浴公司将郝先生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郝先生右侧腓骨小头骨折、内外侧副韧带损伤,休息1个月。此后,郝先生在家休养,并花费130元后期治疗费,同时造成相应误工、承包金损失。
3月,郝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洗浴公司的经营场所未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郝先生身体损伤,且因此造成原告误工损失、承包金损失、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共计7.7万余元,故起诉要求洗浴公司赔偿70%的经济损失。
洗浴公司称,公司洗浴场所铺有防滑地砖,郝先生当日是酒后到公司洗澡,其滑倒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洗浴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洗浴中心仅在浴池台阶处铺设防滑垫。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洗浴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公司主张在洗浴场所内已采取了防滑和警示措施,但缺乏充足、详实的证据加以佐证。现郝先生在洗浴时摔倒,可认定洗浴公司在洗浴场所铺设的设施存在缺陷,亦无相应警示标志,故应对郝先生伤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洗浴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造成消费者郝先生人身伤害,理应支付郝先生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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