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在家乐福马连道店挑选茶杯时被货架上破损的杯子将左手割伤,虽然超市相关人员带其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疗费,但此后,徐先生为就医又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故徐先生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家乐福公司以及家乐福马连道店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单位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供给4000余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据原告徐先生起诉称,2007年1月4日原告到家乐福马连道店购物,在挑选茶杯时被破损的杯子将左手割伤。家乐福马连道店的人员带原告到北京世纪坛医院就诊,支付了医疗费,医院为其开具了休假三周的诊断证明。此后,徐先生为就医又支付了医疗费402.51元、交通费154元。为此,徐先生起诉要求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马连道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并按2006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误工损失2085.79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而家乐福公司则辩称,家乐福马连道店是其公司的分支机构,徐先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挑选商品时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其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且徐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收入,虽然医疗机构建议其休假,但受伤后的休息并未对其收入造成任何影响,其请求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商家本着对顾客负责的态度带徐先生去医院,并支付了851元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另外徐先生未提供其误工损失的证明,所以家乐福公司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请求。家乐福马连道店的答辩意见则与家乐福公司一致。
据徐先生辩称,事发时,货架上及地上没有任何破碎玻璃来警示他,也没有其他的警示标识,家乐福马连道店将破损的杯子放在货架上卖,对此其无法预见,由此造成其手指损伤。家乐福马连道店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家乐福马连道店及家乐福公司应赔偿其应受到的损失。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相应的合理损失。家乐福马连道店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其所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不构成人身危险。本案中,徐先生在家乐福马连道店购物时,被家乐福马连道店货架上的杯子划伤手指,家乐福马连道店应举证证明其货架上的杯子没有瑕疵,现家乐福马连道店就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因此给徐先生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家乐福马连道店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只能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家乐福公司承担。
关于徐先生主张的误工费问题,虽然徐先生未提交相应的误工费证明,但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因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故家乐福马连道店应赔偿徐先生的误工费。对徐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徐先生所受损伤未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中院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赔偿徐先生医疗费402.51元、交通费154元、误工费2077元;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由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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