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某公路管理站担负着全县475公里县、乡公路的养护任务。该管理站就其所养护的县乡公路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2005年11月4日晚,该公路管理站所养护的一段线路发生塌方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就清理现场费用提出索赔。现场查勘时发现:公路下行右侧紧挨公路高约50米左右的土质山体发生大面积滑坡现象,滑坡后的雍土堵塞公路,造成交通中断。由于紧急的施工,现场已经清理出一条供来往车辆通行的通道,一台铲车仍旧在紧急地清理现场。
作为公估人员受保险公司委托到达现场,对该起事故出具理赔意见如下: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经过现场查勘,所见到的仅是滑坡后,土质山体雍堵交通,而公路本身并没有因为山体滑坡而受损。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在定义保险事故时用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并没有需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内容。本案件中,投保人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而根据综合险条款,突发性滑坡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故本案件中,虽然山体滑坡没有造成保单承保的公路受损,但仍应当认定“滑坡”保险事故发生。
施救费、清除残骸费用和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如何区别
所谓施救费是指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清除残骸费用是指投保财产因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原因造成损失后,而进行清除或消除所有残余废物所造成的必要及合理的费用,包括这些财产未损失部分,而发生的下列清除费用:清理残骸、废物;拆卸或拆毁受损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支撑或支撑物。在认定清除残骸费用时,要把握两点:一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如火灾、自然灾害等;二是清除的是保险财产损坏所形成的残骸,是对保险财产的清除或拆除及支撑。
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是指滑坡发生后,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
清除残骸费用和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属于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而财产保险综合险则一般不予附加该两项险种。
被保险人清理现场费用是否属于施救费
由于本次事故仅造成交通中断,被保险人在本次滑坡事故发生后,仅支出了清理道路以恢复交通的施工费用。故认定该费用支出的性质是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的前提。那么,该费用支出应当如何定性,是施救费、清除残骸费用抑或清除土石方费用呢?如属前者,则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如属于后两者之一,因为本保险并未附加投保清除残骸费用以及清除土石方费用,故保险人进行理赔并无依据。
本案件中,为了恢复公路交通而清理道路雍土,虽然属于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同样具有施救费用的性质,从恢复道路交通的角度看,该项费用支出也是值得的。另作为该段公路的法定养护管理单位,被保险人有责任、义务及时地组织清理现场,以恢复道路交通。从这个角度看,该项费用的支出也是必须的。故本案件中,被保险人清理道路交通所支出的费用当认定为施救费,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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