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组织见习生观摩手术 称符合国际惯例
律师:个人隐私被侵害,受害人可索精神损害赔偿
去年9月2日,梁小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青岛某医院做人工流产,而该医院当时组织八九名见习生观摩了整个手术过程。手术后醒来的梁小姐,听朋友告知其手术过程被无关人员观摩,感到非
常气愤,遂与院方发生争执。因未达成和解,梁小姐最后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审理过程中,医院提供手术医生和教学带队教师的证言,证明手术前已得到梁小姐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但梁小姐否认了同意观摩的说法,查病历记录亦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院方“患者已同意”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医院未经梁小姐同意组织学生观摩,构成对梁小姐隐私权的侵害,判决医院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齐向群律师: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律中尚未将隐私权直接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是由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个内容进行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医院未经梁小姐同意,组织见习生观摩整个人工流产手术,使梁小姐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此梁小姐应当得到抚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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