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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电线伤人,物主不可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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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电线伤人,物主不可卸责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西专用设备厂赔偿原告李宏伟受电击伤所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3620.48元的60%,原告自负40%。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7日下午,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与3名同学在回家的路上,一起来到江西专用设备厂的旧食堂房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李某从窗户上掰下一个闲置的电线插座,当即被带电的插座击倒,其他同学见状呼叫。李某被听到叫声赶到的大人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抢救脱险。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1480.62元,出院时诊断李某左拇指、食指和中指大片创伤,“双手电烧伤Ⅲ °”。

    法院认为,被告江西专用设备厂未对已废弃的食堂设施进行有效的检查,缺乏安全管理意识,导致带电的电线闲置室内,使小孩入内玩耍时造成带电的电线插座伤人,被告对这次人身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属无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而监护不力,因此也应负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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