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特殊侵权赔偿常识 >>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 >> 文章正文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时才能从事的活动。如高空施工、操作,高压输电,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火车、飞机等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等。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行为人非法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