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卫生间不通风造成房客死亡的人身伤害案件,法院终审判决房东赔偿死者父母21万余元。
2004年5月至2006年2月,杨某夫妇和11岁的儿子一直租住在郫县某村罗某的一间房内。由于租住房内没有卫生间,房东罗某给杨某夫妇家提供了一间卫生间。这间卫生间与另一房客余某的卫生间仅一墙之隔,且余某卫生间内的热水器排气管道直接连入杨某夫妇家使用的卫生间。
2006年2月21日,杨某夫妇的儿子上卫生间时,余某正巧在自己的卫生间里使用以液化气作燃料的热水器洗澡。由于杨某夫妇家使用的卫生间没有设计排气孔,导致余某使用热水器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无从排出,结果不但将正在洗澡的余某毒倒,而且还将正在隔壁上厕所的杨某的孩子毒倒。
余某事后经抢救得救,孩子却因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夫妇为此将房东罗某和房客余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房东提供的出租房及卫生间,不但要符合约定的用途,能够满足正常居住需求,同时还不得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隐患。
本案中,房东将没有设计排气孔的卫生间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进而导致了杨某儿子的死亡。因此,房东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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