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给得少 损失难弥 补法官建议———
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正逐步成为对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办法,但劳动者能否既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又能要求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存在争议。
保险和民事赔偿共存
工伤保险着眼于使工伤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侵权民事赔偿则强调多少损失多少赔偿。各国根据国情在保险与侵权同时存在时规定了不同制度,如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受害人同时获得;受害人二选其一;二者实行差额互补。
笔者认为,我国应实行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差额互补制度,让二者并存,即职工取得工伤保险金后,不足的数额再向单位主张民事赔偿,如有第三侵权人,单位在赔偿后取得代位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
保险不健全 民事赔偿不可少
当前,我国原有的“企业保险”逐渐消失,而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工伤保险制度尚未真正确立。在劳动力资源过剩的条件下,社会又不特别看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亿万劳动者没有工伤保险。因此,法院应当重视侵权法的作用,以弥补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造成审判结果的不公。
保险补得少 民事赔偿有保障
审判实践中,工伤保险补偿的数额有时与民事赔偿差距很大,很难保证对工伤者的公平。以对工伤死亡职工亲属的抚恤为例,保险方面的规定是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可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大高于工伤保险标准。因此,工伤保险不能完全取代民事赔偿,二者并存才能保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