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事故职业病 >> 工伤职业病赔偿案例 >> 工伤赔偿案例 >> 文章正文
企业不能以员工“违章操作”为由拒付工伤费用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企业不能以员工“违章操作”为由拒付工伤费用
[
 
 
企业不能以员工“违章操作”为由拒付工伤费用

 

 

 

申诉人:刘某,男,27岁,某竹制品工业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竹制品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女,某竹制品工业公司经理。

 

案情:

 

1996年5月24日,刘某因工受伤后,某竹制品工业公司拒付医疗费,刘某不服,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刘某1993年3月招工进某竹工艺制品公司后,工作认真负责。1996年5月24日在工作岗位裁锯竹片时,右手腕锯伤,经当地医院初步治疗,外部伤口基本愈合,但右手萎缩,手指不能活动,经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需住院治疗,住院要预交住院费8000元。被诉人某竹制品工业公司以申诉人操作不当由其自行负责,拒付医疗费。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职工因工受伤,理应得到及时医治,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工伤属“无责任赔偿”,企业应提供条件积极救治,使其尽快康复。

 

仲裁结果: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预付申诉人医疗费和住院费8000元,待医疗费终结后据实报销,多退少补;

 

2.被诉人对申诉人前段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时报销;

 

3.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作伤残等级鉴定,享受相应待遇。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