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食宿费的概念:
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几交通、食宿费用。受害人原则上应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一般不发生该项交通食宿费用,但在有些情况吓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交通费用和额外的食宿费用,该项费用与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与当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0就医相比,会发生额外的交通费用,并且在由于客观原则因不能或者不能成立既住院时,发生额外的食宿费用,这些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不同的开支项目,因此应单独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受害人应获交通食宿费用的赔偿,以其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位: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
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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