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摩托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谁知出了车祸之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姓名与车主姓名有一字之差而拒绝理赔。日前,法院认定保单打印有误,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番禺区的陈先生就其名下摩托车向一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保单生效还不到两个月,事故就发生了:2004年12月10日,当陈先生驾驶着摩托车沿番禺区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西环路新骏发家私商场对开路段时,与正在该路段由西向东经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行人谭女士发生碰撞,结果两人双双受伤,摩托车也损坏了。2005年1月17日,谭女士抢救无效死亡。她的亲属就将陈先生和该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6万多元。
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驾车没有主动避让行人,应负主要责任;而谭女士负次要责任。对此,陈先生没有异议,他同意谭女士亲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却不同意。他们指出,保单上被保险人的姓名是“陈大某”,而摩托车车主的姓名是“陈奀某”,姓名不一致,所以他们拒绝赔偿。对此,陈先生连喊冤枉:将“奀”打成“大”,是保险公司职员粗心或者是不认识“奀”就打“大”来替代等原因造成的。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对该赔偿额在其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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