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辆保险保险合同为由,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诉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谭女士于2003年10月15日从徐先生处购买捷达车一辆,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徐先生在人保顺义支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2003年10月19日、11月20日,该车两次发生交通事故,谭女士均持徐先生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2004年2月21日,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请后,以谭女士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宜时,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事实,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车辆的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辩称:保险人人保顺义支公司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谭女士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也未依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办理合同批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徐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谭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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