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6月22日,谢某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后谢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了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谢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3岁是虚假的。实际上,投保时谢某已经超出了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 保险公司遂以谢某投保时虚填年龄且谢某投保时的实际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只同意扣除手续费后,向谢某家人退还谢某的保险金。谢某家人则以谢某并非故意虚报年龄,谢某不存在过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谢某家人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谢某的保险费,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谢某的保险金。因为依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谢某虽然不是故意,但仍存在谢某申报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的事实。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谢某的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谢某部分保险金。因为谢某并非是故意虚报年龄,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审查义务,在投案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放纵,而在出险时解除合同,不予赔付,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极不公平的。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支付谢某部分保险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1、人身保险的年龄是决定人身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决定可否承保的依据。一般来说,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年龄越大,危险也越大。但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逐个验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是有困难的,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发放保险金时,才核实年龄。所以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许多年龄申报不实情形,这其中有些带有欺诈的成分,有些也许只是投保人的偶然疏忽或过失所致。但有一点很显然,这样对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是非常不利的。
2、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本案中谢某年龄误告构成了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所以,本案中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充足的,完全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