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健峰
中国法院网讯 涂先生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后,由于在物损金额上存在分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涂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涂先生赔偿车辆保险金近3.8万元。
涂先生与大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04年9月6日签有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该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涂德柱,车辆号码为沪AB9691,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并约有不计免赔特约。
2004年9月2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徐某驾驶牌号为皖N00542号小客车在嘉定区翔乐路白鹤息园桥由南向北行驶,徐某因疏忽同桥墩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当徐某下车检查车辆时,适逢涂先生所雇驾驶员王某驾驶涂先生所有的牌号为沪AB9691号小客车尾随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击徐某的小客车,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皖N00542号小客车在两次事故中均存在物损。
事故发生后,皖N00542号小客车前部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评估,确认该车第一次事故前部物损为1.26万元。2004年9月29日,皖N00542号小客车尾部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确认该车尾部物损为3258元。
2004年9月30日,涂先生的驾驶员王某和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确认皖N00542号小客车车尾损失3258元,由沪AB9691号小客车驾驶员王某赔偿。该协议签订后,皖N00542号小客车所有人提出异议,以该车的中部损失未处理为由,向交警支队提出要求对该车的中部损失进行评估。2005年3月7日该车中尾部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该车中尾部损失为4万余元,考虑到第一次事故的影响,在该评估金额上扣除了2500元,确认该车中尾部实际损失近37996万元。后涂先生至交警支队,在原来的赔偿协议上将原来的赔偿金额改为37996元,交警支队在该份协议上盖章确认。涂先生以这份赔偿协议向大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理赔,但大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皖N00542号小客车实际损失为3258元,该车中尾部损失不能认定是第二次事故造成,不同意赔偿。
法庭上,大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追尾事故发生后,皖N00542号小客车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确认该车尾部物损为3258元。在交警支队的调解下,涂先生和事故对方达成了书面协议,确认赔偿金额为3258元。但后来涂先生三次擅自更改了该协议,最后变成了37996元。涂先生的行为属欺骗性质,所以不同意赔偿。
针对在庭审时形成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物理撞击原理及特征,该车在前有障碍物顶住,后有车辆撞击的情况下,车辆中部凸起等物损应属于第二次事故造成,另外,在被损车辆中部损失确定后,交警支队在原来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加上中部损失,更改了赔偿金额,此做法虽有不妥,但未作假,而是实事求是地把未处理的车辆损失予以了更正,故该份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仍具有效力。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支付涂先生车辆保险金37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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