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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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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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颁布机构】 劳动部  
            【发 文 号】 劳社厅函[2000]18号  
            【颁布时间】 2000.02.12  
            【实施时间】 200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0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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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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