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逃逸保险公司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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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蒙献平 记者莫小松 广西一出租车司机驾车撞伤路人后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损失费,出租车公司不服,为讨“保险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保险公司免赔”的一审判决。
2005年3月14日,出租司机周某驾车将行人苏某撞倒,造成苏某严重受伤及车辆受损等后果。出事后,周某驾车逃逸。周某经过近十小时思量于当天下午16时打电话报警。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某与苏某就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后,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今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向出租车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出租车公司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不服,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1万元的“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保险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这起事故中,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没有立即停车报警,也未保护事故现场,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周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属于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出租车公司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 |
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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