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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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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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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24日)

劳办力字〔1992〕11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 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 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 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 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6个月。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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