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抢劫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逃跑途中和正常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的抢劫者应否享受赔偿?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实施犯罪后逃脱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程军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万元。
抢劫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逃跑途中和正常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的抢劫者应否享受赔偿?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实施犯罪后逃脱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程军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万元。
2006年4月24日,程军与叔叔程春在无锡市勤学路实施抢劫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逃跑,途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驶入路口,恰遇某公交公司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通过路口,结果发生碰撞,程军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认定书确认程军负事故全部责任。
程军死后,其父母将某公交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程军的死亡是由于某公交公司客车碰撞所致,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由,要求赔偿程军死亡赔偿金及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0万元。
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此次事故是程军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发生的,程军是由于实施犯罪才导致撞车死亡。因此,公交公司应免责,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生命权仍受法律保护。抢劫行为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刑事和民事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程军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主体的死亡而失去了刑罚制裁的必要。但程军的近亲属仍享有民事法律赋予的要求赔偿的权利。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作为事故全责的一方当事人仍能获得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最低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并且其遭受交通事故意外的情形,并不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程军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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