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商报》报道,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24日到重庆开讲座。在讲座提问环节,竟有企业老板面对常凯大言不惭地提出:“能不能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继续用工,违法成本到底有多高?”这种问题,让常凯既无奈又心酸。
一句“违法成本有多高”引起了汹汹的物议,网上关于老板们“无良”、“冷酷”、“赚昧心钱”的指责纷起。从原始的报道也可以看出记者清晰的爱憎,老板提问题被描述为“大言不惭”,而专家对此感到“既无奈又心酸”。“违法成本不高,那就不妨违法”的道德取向的确令人厌恶,其法治意识也堪称淡薄。不过,如果换一个角度看,这件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不要忘了,问题出现在专家布道的课堂上。课堂是什么?课堂是讨论问题、答疑解惑的地方,课堂是不明白就问、有意见就说的地方。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把课堂上所有稀奇古怪或者离经叛道的问题都消灭了,断不会有如此辉煌的人类文明。从知识传布的一般规律来说,一个人只有从正反两个方面把问题弄明白了,才算吃透了这个问题。那么,这位老板在听了专家对《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讲后,从反面提出“违法成本有多高”的问题,不正有助于在场的所有听众更好地掌握新法的精神吗?
其实,即使会场上没人提出这个“大言不惭”的问题,聪明的授课者也可以布置一个“托儿”从这个角度发问。1918年,钱玄同化名“王敬轩”在《新青年》上发表题为《文学革命之反响》的文章,罗织新文化运动种种罪状,攻击提倡新文化的人是“不要祖宗”。刘半农撰写了万余言的《复王敬轩书》,把“王敬轩”批驳得体无完肤。这实际上是钱、刘二人故意“唱双簧”,以唤起社会的注意。此举有力地推动了新文化运动向纵深发展。可见,“自问自答”是非常有效的宣传教化方式。
那么,违法成本究竟有多高呢?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章专门就“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比现行的《劳动法》更加细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七章第八十条到九十五条,绝大多数条款都是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一条半”是针对劳动者的:第九十条是“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算一条;第八十六条是“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算半条。新法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用人单位若有违法行为,通常会承担三种法律后果:最轻的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重一些的是向劳动者作出赔偿和遭到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最重的是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只有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几种行为,山西黑砖窑事件可为典型案例。
细读条文可见,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多数情况下要付出几倍于月薪的赔偿或者罚款,这对现在越来越重视成本核算的用人单位是有威慑力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劳动者起而抗争时,如果没有劳动部门主持公道,用人单位是不会乖乖承担责任的。如果劳动部门不能起到应有作用,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启动行政诉讼或者司法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条文中的“违法成本”已经清晰明了,在严格执法的情况下,也没有几个老板够胆违法用工。因此,老板“大言不惭”的提问,更应该引起劳动主管和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使“违法成本”高到违法用工得不偿失,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下得到切实的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位老板提了个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