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目前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一经由用人单位提出,通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新《劳动合同法》则作出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应对策略】
1、正确对待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及过渡期的修改完善;
2、新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建立;
3、积极组建工会、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4、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的履行。常用的公示法有以下几种:
制度公示法:
A、员工手册发放法;B、会议宣传法;
C、劳动合同约定法;D、考试法;
E、传阅法; F、职工入职声明法;
G、意见征集法。
问题公示法:
A、网站公布法;B、电子邮件法;C、公告栏法
5、确保制度的合法性:违反婚姻法或相关法律(办公室恋情)、违反政策政策性规定(法轮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