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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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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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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解读】

在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职业危害防护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强调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这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于企业而言,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要告知劳动者,而告知的方法和对危害的严重性的估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节。

【应对策略】

对于企业而言,我认为可以告知相对模糊的。一般情况下,范围宽泛相对对企业比较有利。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对劳动者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他们安全生产的意识,按操作流程、操作规范作业,并提供符合条件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从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赔偿费用的支出,其实也是省钱之道。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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