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人发[1996]118号”文
(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明确规定: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二、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 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 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 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四、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案 函,原单位接到调档案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 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 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 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七、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编辑张早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