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引智许可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制定本细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须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证》以及在华居留许可。
(二)实施机关
1.国家外国专家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邮编:100873
联系电话:010-68948899
2.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23124051
(三)申请时间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后,方可入境。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四)申请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聘请单位申请为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审批。
申请报告中应该写明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华工作岗位以及任职期限等内容。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可登录网站http://www.safea.gov.cn或http://www.tjpnet.gov.cn下载)。填写栏目时,要在专家类别后面的经技类或文教类处打钩;除已注明的栏目用英文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最高学历指最高受教育程度。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为独立于申请表的较为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未受过大学教育,可从最高学历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来华前在工作单位的情况。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须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5.健康证明书。须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
6.聘用协议或合同。
属于第(四)条第1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属于第(四)条第2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属于第(四)条第3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属于第(四)条第4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于第(四)条第5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外国专家本人护照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提交给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的申报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处理,即:“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补正的材料进一步审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受理的申请,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其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批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本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天津市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印章,并由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七)其他事项
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天津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为进一步改善天津市的投资环境,引进更多更高层次的外国专家,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市外办准备向我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国专家证。现将有关条件和审批程序公布如下:
根据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办是全市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身份的认定工作。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外事办负责办理相关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是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由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或有外方独资在华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具备下列的条件;
1. 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 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 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
4. 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的保护。
2. 外国专家证签发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延期一年。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办理新的专家证。
享受的待遇:
1.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期间的身份证明,领取专家证的外国专家享受外国专家的荣誉和待遇。
2. 外国专家凭专家证和<<外国专家证明书>>,可享受中国海关的有关优惠待遇――除享有在初次来华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外,还可免税携运入境自用合理数量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
3. 外国专家凭专家证、护照、劳动合同、工资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正本),可以换取工资收入(以人民币结算)的100%的外汇。
4. 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海河荣誉奖",以及国家级的"友谊奖"。届时,市领导、国家领导,将为外国专家颁发荣誉证书。
5.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为获得国家"友谊奖"和"海河荣誉奖"的外国专家提供一年至四年的长期多次往返签证。
《经济专家证申请表》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
编辑张早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