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实施以来,沈阳作出首个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的判例
公交车把行人撞死了,由于没有证人,交警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昨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司机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这是新交通法实施以来,沈阳市首个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的判例。
说不清 公交车撞死老人谁先违章?
2005年2月4日早上,华丽(化名)的爸爸像往常一样骑车出了家门,但是他再也没有回来。华丽的爸爸61岁,当日早骑自行车经过和平区南七马路和南京南街交叉路口时,被一辆327路公交车撞飞后死亡。
交警部门的笔录显示,司机称,327路在离交通岗200多米时是绿灯,所以在过路口时没有看灯。在距离华丽爸爸20多米的时候,司机看到了他,并按了喇叭,但是没有刹车。司机是在撞人后才刹车的。公交车撞人时没有目击证人,到底是哪一方闯了红灯,无法确认。
索赔难 事故责任无法确认缺乏依据
2005年3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司机驾车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超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因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其中一方闯红灯是发生撞人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公交车还是骑车人闯了红灯。因此根据新交通法作出了没有确定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华家想到了索赔。但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回答说:“事故认定不清,不能赔偿。”交警则表示,根据新交通法规定,事故责任无法分清的,可以作事因不清的结论。为了讨个说法,华家把沈阳客运集团和保险公司、司机告上法院,向其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20.3138万元。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15万元赔偿款
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但认定了撞人司机在冰雪路面上有超速行驶的行为。而且司机拿不出华丽的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因此,肇事司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阳客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
昨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司机应该赔偿华家各项费用中的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司机本人赔偿华家精神抚慰金2万元。
律师观点 新交法实施需其他部门衔接
新交通法的实施给民众带来了很多新的观念,但从此案也看到了它带来的一些不便。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的闯静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她认为,首先新交通法关于没有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认识上的提高,“在没有确切证据证实到底哪一方应承担责任的时候,交警采取了客观的态度,就是实事求是地说没有确定责任。这是从证据和责任的角度考虑,抛开了人情、传统定性思维,是法制角度的提高,也是理论、概念的提高。”
对于案件中,保险公司先前因为事故认定不清而不能赔偿的做法,闯律师觉得,“这是一个法律衔接的问题。一部新的法律在刚开始实施的时候,不会考虑到每个方面。这就使其他部门不能跟随新法的步伐,在一个层面上行驶。新交通法在概念上提高了,也需要其他部门的衔接、理顺,这样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才会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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