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公司"不作为" 代赔2.8万保险金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作者: 来源:
阅读:
|
|
买了保险,出租车出事撞人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然而出租车公司不履行索赔义务而导致出租车司机丧失享受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目前,这起特殊的保险金理赔官司一审判决,出租公司为自己的“不作为”而埋单2.8万余元。据悉,这是成都市首例因不履行“索赔义务”而代赔保险费官司。
2003年7月10日,成都强盛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与匡某签订承包协议,并签订《补充合同》,同意增加聘驾吴波。2004年1月12日,吴波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成仁路口二环路时,与正在骑自行车的张天贵相撞,导致张天贵受伤。吴波向张天贵支付了28578.55元医疗费用。
吴波说,当时因他保管不当,遗失了保险公司定损员对车辆损失开具的定损单。此后,他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而保险公司同时指出,即使有定损单也不能直接赔付,因为出租车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强盛公司签订的。
保险公司拒赔,吴波多次找到强盛公司出面与保险公司联系处理车祸保险赔偿事宜,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吴波在垫付了赔偿款后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无奈之下,吴波把强盛公司告上高新法院,要求强盛公司赔偿他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车辆的被保险人系强盛公司,只有强盛公司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强盛公司无证据证明自己行使了索赔权利或开展了相关的索赔事宜。由于强盛公司不履行索赔义务从而导致吴波丧失保险金理赔的权利,这个损失是强盛公司造成的。法院判决,强盛公司赔偿吴波损失2.8万余元。
强盛公司因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此案将于11月3日再次开庭审理。 |
编辑张早刚律师 |
|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