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的一个晚上,正逢女儿过生日,张先生一下班就开车匆忙往家赶。他一边听着音乐,一边想着如何将预备好的生日礼物突然拿出来,给女儿一个意外惊喜。这时候,张先生开车到了一条街道的拐弯处,他猛然发遭到个小学生正顺着人行横道向马路对面走去,张先生一惊,急忙踩刹车,却不小心踩到了油门。慌乱之中,张先生只好猛打方向盘,汽车失去了控制,撞在路边的一棵大树上。事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张先生为严重脑震荡,全身多处软能组织受伤,花去医药费一万多元。黎先生要求单位为自己申报工伤,并全额报销医药费。单位却答复说,他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非因工伤的规定报销医药费。
这是一起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而引发的纠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认定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受伤发生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内;二是发生的地点属于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三是对事故发生,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四是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五是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造成的。本案中,张先生的受伤虽然具备了上下班规定时间、必经路线、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造成等四个要件,但是由于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条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职工的责任大小、是否属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是否在道路上发生,只要职工不存在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醉酒、自残或自杀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但是他并不存在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醉酒、自残或自杀的行为,因此,属于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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