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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老板的承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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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老板的承诺陷阱

 


 

  向来看重人脉的王先生,恰恰在这上面狠狠地栽了一个跟头:原本在阿尔卡特当经理人做得好好的他,因朋友的死缠烂打,加上年薪100万的诱惑,他来到了朋友的公司。这家公司是A的子公司,将要在香港上市,他的朋友在这里做老板。  

  4个月后,朋友的公司上市了,但是王先生反而一点也不高兴,因为朋友不见了。王先生拿着合同向母公司索赔,遭到了母公司的断然拒绝。理由是他跟子公司签的,并没有让母公司作担保。  

  “后来我知道,朋友之所以叫我来,其实是要我的履历,要我的头衔,这样好作为公司上市的一颗强有力的棋子,用我的名字圈钱。”  

  不知不觉中,王先生被出卖了!  

  “未尽事宜”的故事 。

  同样发生劳资纠纷,在合同上摔跤的经理人,不只是王先生一个。  

  2000年,广东某大型企业的刘先生突然带着25个部门经理,以及部分公司骨干力量100余名“适彼乐土”。原因在于刘先生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时,合同只说明被聘用人在经理位置上3年之内如完成合同任务,可给予相关数目的酬金,而没有注明如果被聘用人在中途调换职务,将如何发放酬金,只有一行小字:“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决定。”于是,当被聘用人在公司经理位置上工作了接近3年的时候,老板突然要升他的职。眼看要发放的酬金,却成了将要升迁后的“未尽事宜”。  

  如出一辙,李明所在的企业是家日资企业,总部在上海,因要在江苏开拓市场,总经理要派他去,并给他许诺,在五年之内,如果销售额达到500万,要给他多少工资,为他在上海买多大的房子。许诺很丰厚,当然他就去了。经三年的打拼,他从零开始,那儿的市场确实被打开了。但给他许过诺言的总经理被换掉了,新任总经理要求把他免掉,换一个人来。
 
   这对李明显然是不公平的,最起码还要兑现诺言。但新任老总不认,叫他打个电话给先任的老总,要求确认,因为他没有文字性的约定。先任老总承认是有那么回事,但前提是,业绩要做到什么样的份上才行,目前他取得的业绩,和公司要的还有一个距离。  

  “讲好是五年,现在是三年,你不让我干了,再来两年,我肯定达到了。我第三年已经赚了300万了,第二年我就要翻番了,现在你半路上把我换去。怎么做呢,不讲道理吧?”终究是空口无凭,李明虽然据理力争,但还是白费一番口舌。  

  风险在哪里? 

  法律最讲究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法律是没有办法判定谁是谁非的。从这个层面来看,当经理人与老板较真的时候,承诺毫无意义。事实上,如果签了劳资合同,但合同不完善,约定不明,特别是很多条款对经理人不利时,这给经理人造成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1、权力不清:合同没有写清楚的话,经理人如何界定自身行为是不是在履行职务,无法找到参照标准;  

  2、责任不明:一旦出现问题,经理人究竟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处理的办法和依据到哪里找;  

  3、利益受到威胁: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因要约不明,出现问题后也就难进行一个很好的考核评估,这致使经理人不能有效保护自己,这对经理人是非常要命的;  

  4、劳资关系稳定性难以得到保障。聘用期如果是一年或者两年不细化,经理人的规划是怎么做,是做一年的,还是两年的。如果经理人做了个五年规划,但经理人的聘用期只有一年,这样的劳资关系就难以稳定。  

  即使风险很显眼,经理人却还是遭遇被出卖的危机,到底是谁惹的祸?  

  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和道德环境不成熟,当企业老板和经理人出现争执和目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如果他们之间没有提前约定的条约和没有相应的法律来界定,经理人的风险自然就会产生。 

   这给经理人一个很大的困惑是:法律应给他们本身什么样一个定位?  

  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来看,经理人虽扮演着公司高级管理人才的角色,但仍改变不了其雇佣劳动者的性质。经理人跟老板之间的劳资关系是通过聘用形成的,连接他们两者之间的纽带是劳资合同。  

  劳资合同的根本是诚信。“诚”即诚实,“信”即信用,把合同写清楚就是明确信用,守合同就是守这个“信”,这个“信”是法律在文字上的具体体现。这意味着劳资关系的建立在本质上是基于契约行为而产生。它不是要求哪一方对它负责任,而是双方都要对它负责任。  

  所以,劳资关系的运作就格外需要有法规或协约,来明确订立劳资双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即一定要做好责权利方面的约定,事先的约定和事后的考核要做好,这是一个制度问题。一旦签了,经理人就得遵守这个“信”。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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