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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陷阱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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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陷阱知多少

 


 

刚刚从太原师范学院毕业的小程,在4月份通过参加招聘会被市内一家广告公司录用了。打那以后,他基本上放弃了学校里的课程,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在单位,他踏踏实实工作,只要给了任务就按时完成。按照口头约定,工作前3个月为试用期,公司要看他的表现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他。3个月下来,小程原本以为自己可以轻松被该公司正式录用。谁料到试用期一结束,公司负责人告诉他说:“你的性格不太适合搞广告!”就这么一句话便把小程打发了。

小程觉得公司对自己的工作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价,这么就把他打发了也太随意了。他想和公司理论,可是试用期的一切都是口头约定,由于缺乏有力的依据,小程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试用期本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应聘者都有一个适应、磨合的时间,但眼下,部分用人单位却常以“试用期”为借口,设置种种陷阱,不同程度地侵害应聘者的权益,这些钻法律空子、扰乱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实在应该受到严厉打击。

■违法违规的“试用期”陷阱

根据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在职场上“试用期”陷阱主要表现为:一些公司频繁地试用应聘者,又频繁地解聘,试用期往往遥遥无期,应聘者干了大半年都无法转正。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急切的心理,加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但报酬却很低,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不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种种借口把员工辞退,然后再故伎重演,重新招一些应聘者来工作,以这样的方式降低用人成本,谋取经济利益。从省城一所大专院校毕业的小罗说起她的“试用期”遭遇时,显得“很受伤”。去年7月,她应聘到市内一家化妆品公司,干了7个多月,公司说她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才能转正。她便咬着牙继续干,每个月比同事少拿300多块钱,就这么又干了4个月,公司还是不给她转正。无奈之下,她只能另谋出路。

那些设置“试用期”陷阱的用人单位往往会说:“招聘者和应聘者之间是双向选择,通过试用期的考查,单位认为应聘者不合适,或应聘者认为单位不合适,都可以提出走人的要求,这很正常。”道理好象是说的通,可是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篡改试用期的含义吗?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说法规对试用期的天数有着明确规定,很多设置试用期陷阱的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按规定和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连起用试用期的权利都没有,更不用说设置那些侵害应聘者权益的陷阱了。

■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的恶意的“试用期”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据市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来说,很多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还是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实际上,国家《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不仅对试用期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而且还规定了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者,同样可以享受伤残补助待遇等等。求职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由不得那些不法用人单位蒙事了。此外,求职者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试用期”陷阱侵害了,例如不付报酬、薪金过低、工伤拒赔、违规延长试用期等等,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针对种种“试用期”陷阱,市劳动保障部门还给了求职者三条提醒建议:一是进入单位就要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间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权;三是求职时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不要被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换人的不法单位所蒙骗。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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