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最近,广州地税部门频频接到一些单位和个人咨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指出,这要视补偿金额和原工资收入等情况而定。
张先生在单位服务了15年,最近由于精简机构,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15万元,但张先生实际拿到手的却少了6060元,单位解释,因为替他交了个人所得税。张先生非常不解。他说,数月前有个朋友也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单位补偿6万元,却无须交税,为什么自己要扣6000多元?
对此,市地税局解释,对于补偿金要不要纳税的问题,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有规定。国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生活补助费。该部分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取得的补偿金为15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大约是8万元,因此,要对超出8万元的部分征税。
另据介绍,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如果涉及到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比例实际缴纳到地税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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