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律文书 >> 文章正文
员工奖惩制度范本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员工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6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7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8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9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13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16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18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11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12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16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18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