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保险公司员工意外死亡引起的索赔案。
章某从2005年开始任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后担任助理分区经理职务。该保险公司规定,公司为员工提供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职级为助理分区经理的,意外伤残及身故保额为10万元。2006年1月9日,保险公司为章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但合同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
2006年8月,章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于2006年9月2日再次为员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与上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衔接,但被保险人的名单中没有了章某的名字。
之后,章某的父母向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予相关利益,但未获受理。于是,章某的父母向椒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新一轮的团体保险中,被告单方面将章某排除在被保险人之外,导致原告在章某死亡后不能按保险合同取得10万元的保险金,对此,被告应予以赔偿。因保险合同未指定保险受益人,故该债权依法由两原告继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两原告10万元,并返还保险抵押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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