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汽车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
2007年6月11日21时10分,被告孙先生驾驶自己的夏利汽车行至昌平区府学路亢山路口东50米处时由西向北转弯,与李先生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先生车上的所有人员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孙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先生在诉状中称,事故发生后自己多次找孙先生要求给予修车,但其拖延拒修。无奈,李先生只得自行找修理厂修理,共花去费用10982元,同时由于孙先生的行为导致自己汽车自身价值的贬值,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先生赔偿汽车修理费10982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价值贬损费5300元、评估费200元。
而孙先生指出自己的车辆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定了损,可以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但李先生不同意。李先生的车是旧的夏利,4S店的维修价格应是最高的,所以李先生的车辆修理费不应该达到10982元,如果更换旧件,应将旧件提供给保险公司,但李先生未提供,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且车的价值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有贬值。李先生应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额的部分再由自己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孙先生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且被告孙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于李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全部赔偿责任。李先生要求孙先生赔偿汽车修理费10982元、车辆价值贬损费5300元、评估费2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酌定李先生的交通费损失为50元。被告孙先生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二千元,孙先生赔偿李先生汽车修理费、交通费、车辆价值贬损费、评估费共计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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