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案情 :
200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驾车在房山区将阎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阎某某于7月8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承担次要责任,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另,被告吴某曾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阎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391288.87元。被告吴某已支付阎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8885元人民币。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阎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吴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 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 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吴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必要的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2004 年北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
指标 单位 数值
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 12200.4
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元 15637.8
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 29674
4.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 545
5.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元 290
6.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失业保险金) 元 374-446
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元 8283
8.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 7172
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 元 4886
10.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276
11.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202
2004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2362.3元
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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