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的士”车主赔偿车上乘客75000余元。
2007年7月11日凌晨6时,司机王坤驾驶出租车,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福山立交桥时,因太困眨了眼睛,导致出租车直接撞上了桥头护栏,造成车内来昌出差的职员姜华被强烈碰撞后受伤,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王坤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姜华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达不成共识,姜华诉请法院,要求司机和车主赔偿各项费用10万余元。经查,出租车车主为李静,司机王坤系被雇佣的司机。出租车在南昌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
车主李静辩称,原告主张费用过高,王坤作为我的雇员,在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应与车主共同承担赔偿义务。车辆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进行理赔。
第三人南昌市某保险公司称,本公司只能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享有免赔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王坤驾驶出租车在行驶时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姜华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予以支持;司机王坤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由车主李静承担;根据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人享有15%的免赔率;该院依照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姜华8500元;车主李静赔偿姜华75181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