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庞建
中国法院网讯 史先生本想利用假期到海南旅游放松一下,可没想到在随团出游时,却遇到车祸,并由此引来了一场官司。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史先生损失。
原告史先生于2月份参加被告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怎料刚到海南的第二天,他乘坐的大客车在赴旅游景点的途中,因司机违章操作,客车从桥上坠入河中,造成史先生受伤,部分随身携带的财物也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后,他被送到琼海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三天后,返回北京。经被告旅行社同意,他继续在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出院后,史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补助费,损坏的财物和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庭审中,被告旅行社承认史先生所讲的事实,但认为他们是委托海南天山海韵假期旅行社为该团提供旅游服务,两旅行社有明确的工作分工。因目前交通事故的原因还不清楚,所以只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对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旅游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史先生在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部分个人财物损坏丢失,被告为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伤残,被告应按法律规定给予原告伤残补助和精神损失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伤残补助三万八千零六十元、精神损失费两千元和误工费六千元,并赔偿原告物品折旧后的损失费一万零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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