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康某驾车在一危险路段坠沟死亡,某公路局因未在该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于8月2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康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4月24日23时30分,康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上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华水泥厂路段处,该路段由四车道改为三车道,康某驾车直行驶出了路面,坠入路旁排水沟内,当场死亡。康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由四车道改为三车道,且排水沟内构筑石块出现移位,而公路局却未在该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遂以公路局管理不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路局赔偿损失。公路局辩称事故责任在于康某自己,不同意赔偿。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酒后驾驶、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按照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未戴安全头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未在事故发生地点,即四车道改为三车道处设置警示标志,且排水沟的水泥构筑石块出现位移,公路局存在管理不善或管理上有瑕疵,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中国法院网·金威 王向东 常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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