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一男子夜间骑摩托车撞上了马路中间的一根电线杆,成为六级伤残。近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电信公司赔偿3.3万元,刁铺镇政府赔偿1.65万元。
高港法院一法官说,去年1月7日晚,该区口岸镇的曹刚骑摩托车时,为避让一汽车撞在路上一根电线杆上。经鉴定,曹构成六级伤残。
曹刚认为,电线杆立在马路上,距离路边有1.2米远,电线杆的所有人-泰州电信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给他造成损害,应负主要责任。此外,刁铺镇政府拓宽改造道路后,使得电线杆立在了马路上。因此,他要求泰州电信公司、刁铺镇政府共同赔偿其损失17.75万余元及伤残费用。
泰州电信公司称,刁铺镇政府是道路的直接管理人,应负有警示义务。该镇政府拓宽改造道路时,没有及时通知他们迁移电线杆,电信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刁铺镇政府认为,电信公司是电线杆的直接管理人,其应负有警示义务。
高港法院认为,曹刚在驾驶证未年检的情况下,驾驶无行驶证车辆,违反法律规定。且曹刚当时车速较快,电线杆本身为显著标志物。因此,曹刚在此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泰州电信公司是电线杆的直接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刁铺镇政府拓宽改造道路过程中,未及时迁移电线杆,对此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刁铺镇政府在拓宽改造路道或在管理道路过程中,没有及时通知泰州电信公司迁移电线杆,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高港法院判决泰州电信公司赔偿3.3万元,刁铺镇政府赔偿1.65万元。其余费用由曹刚自行承担。
曹刚不服,于2月1日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日报网·顾和平 周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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