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五一”期间,车主张某的朋友李某借他的车同家人一起外出旅游。途中,李某驾的车与在前面行驶的一辆车发生追尾事故,使这辆车受撞击撞到路边护栏上,造成车内两人受重伤。
交管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
在承担了对方5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后,李某无力再支付赔偿,受害一方找到张某,要求其垫付二者的治疗费用。张某认为,虽然车是自己的,但发生事故自己并没有任何责任,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赔偿。受害者遂将李某和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5万元。
无缘无故地成了被告,张某觉得有些委屈,到底自己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期“以法说车”栏目邀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田刘柱律师对此案例进行点评。■律师点评:
我国新近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车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明确规定。而根据通常审判实践,在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主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将车辆借用给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等不宜开车的人、肇事司机下落不明或者在借用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等。
对此,对于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方面上加以分析。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环境以及安全均存在潜在的危险。因此,车主应当具有严格管理车辆的义务,而其自愿将车辆借予他人,脱离自己管理,由他人进行自由支配的行为,也就说明了其愿意承担车辆在借予他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所以,从此角度分析,车主亦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律师建议:
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我们认为,张某应当予以赔付。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本案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张某可在赔付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金。如果本案车辆没有投保车辆保险,则张某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司机李某进行追偿,因为毕竟李某才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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