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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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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法规名称】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广东省劳动厅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97.10.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397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职工因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的请示》(深劳报[1997]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明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广州市,各地级市劳动局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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