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颁布日期】 2006-12-13
【实施日期】 2007-1-1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6〕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在正确鉴定外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终结,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工伤待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10余年来,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实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形势变化,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委托省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原1992年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经反复研讨、论证后,制定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现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年)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医疗终结期(155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