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处理违纪职工的主要形式。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行政处分。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不改,且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另外,对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不要求回原单位上班,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职工,企业可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违纪)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惩戒方式,但它们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及程序不尽相同。
(1)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开除处分只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且旷工时间达到法定期限的职工。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职工。
(2)处理的程序。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查清事实,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决定要与违纪职工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作出的决定要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其档案材料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以便被开除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违纪辞退,按照《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决定的备案和档案的移交与开除处分相同。
除名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违纪辞退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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