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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开劳动争议处理“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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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开劳动争议处理“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省法院、省劳动仲裁委联合下发《指导意见》破解办案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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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出席会议并讲话。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今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处理总数的107%,仅5月份与去年同比增长250%,增幅超过100%的地级以上市有11个,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六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90%,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趋势,处理难度加大。为积极应对我省劳动争议处理的严峻形势,省法院与省仲裁委联合起草出台《指导意见》,切实解决当前因裁审标准不统一,裁审程序不衔接导致裁审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

    凌祁漫对《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作了具体说明。《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均作了具体规范,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重点解决了以往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三种衔接”,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张凤岐强调,一是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从讲政治、保稳定、重民生、促和谐的高度,正确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好、贯彻好《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二是坚持“四快”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到“四提高一加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争取实现时效内审结案件正常化;提高调解结案率,大力推行置换调解书工作,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提高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生存权益的保障力度,有效利用法律赋予劳动仲裁机构先予执行的职权;提高劳动仲裁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三是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的导向功能,积极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用平和、柔性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对抗性和尖锐性。发挥一些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实现处理一宗案件,规范一间工厂,和谐一个地区的效果。

    《指导意见》规范了劳动争议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标准,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办案依据,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是我省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与破解难题相结合的重要成果。

                                            稿件来源:省仲裁办

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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