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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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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而终止。
    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在实际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事由),也可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死亡等;
    (2)经仲裁或判决而终止。劳动合同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合同的效力即告终了。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见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虽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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