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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款权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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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款权的法律分析
   ---- 企业有权对职工罚款吗?罚款的法律性质如何定位?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企业为了管理的需要都制定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且为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的有力贯彻大都规定了对于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手段。这种经济处罚实际上就是企业在行使企业罚款权,企业到底有没有罚款权,这个问题困扰着员工也困扰着很多企业的管理层。在这里我们就对企业罚款权进行一个初步探讨。
  一、企业罚款权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1、企业罚款权,是指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企业罚款的基本特征是:一是企业员工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按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经济处罚;二是对员工的罚款并不以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
  2、企业设定罚款权的必要性。在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设定罚款权是必要的,因为:首先,任何一名员工都会严格准确的去执行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必须建立一种惩罚制度才能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进行罚款是一种严厉而有效的手段;其次,从国际上看,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也可以对其职工行使罚款权,只是在这些国家里,企业行使罚款权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有的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甚至成为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企业罚款权的法律依据及其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罚款权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是对员工一种利益的剥夺,因而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1、企业设定罚款权的法律依据。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该条例第12条还规定,对于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第19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该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经济处罚:“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2、通过国务院《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该条例对于罚款适用的情形和范围、罚款适用的次数、罚款额的幅度以及罚款的处罚程序,都有了比较具体的法规依据,但是我们认为其作为企业罚款权存在的法律依据还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企业奖惩条例》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的企业所有制类型已经多样化,因而这个条例与我们的现实有着极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就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以至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存在的对职工罚款的问题无法可依;
  其次,罚款额的幅度偏高,并且没有规定扣除罚款数额后,职工的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个职工所领的工资原本就是当地最低工资,如果他因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被罚款月工资的20%,那么,他实得的工资必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他在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方面,就会发生困难;
  最后,在我国由于劳动力过剩,一些劳动者处于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弱者地位,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很容易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罚款规定,但员工面对就业压力很容易屈从,这样员工的个人利益就无法很好的得到保障,但是这方面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
  三、企业罚款权与行政性罚款的区别以及法律性质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知道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有着必要性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很多人对于企业罚款权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并且容易把企业对于员工的罚款等同于行政性罚款,我们来看一下这些问题。
  1、企业罚款权与行政性罚款的区别。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企业罚款是为了管理好企业,使自己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障企业的效益,但是行政性罚款是为了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其次,二者的依据不同,企业罚款权是根据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实行的,对于行政性罚款的依据主要是一些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章;再者,二者执行的主体不同,企业罚款权主要由企业管理部门来执行,而行政性罚款则主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可以说企业罚款权是一种私权利的行使,行政性罚款是一种公权力的实现;最后,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企业罚款权针对的是本企业的员工,而行政性罚款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
  2、企业罚款权的法律性质。我们知道企业罚款权行使的依据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因而企业罚款权的实现也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要向员工公示,只有这样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企业罚款权应该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
  因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罚款权是完全不同于行政罚款权的,企业罚款权应该是一种违约行为引起的不利后果的承担。
  四、解决企业罚款权存在问题的对策
  当前,对于企业罚款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依据存在缺位,再一个就是规章制度确立的罚款权缺少规范,企业滥罚现象严重。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企业罚款进行正确的法律定位。因为在当前我国对于企业罚款权行使法律依据的缺失,我们应该肯定企业罚款作为一种违约责任而存在,在次情况下,我们可以改变一下企业罚款权的称谓,可以称之为企业的经济处罚。
   2、作为罚款权存在就要有法律依据,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我国应抓紧制定新的、适用于各种类型和不同性质企业的《企业奖惩条例》,对企业罚款适用的情形、范围、罚款额幅度、罚款次数、罚款程序等作全面的规范。
   3、制定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们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只有授权,而对于内容没有一个基本标准的规定,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使各类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有个最低标准的参考,从而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对于像企业规章制度中企业罚款权这样敏感的问题有章可循。
   作者:   张纪涛   陈晨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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