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
能否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一公司工人负责自己公司的装货工作,在乘货车从一个装货点到另一个装货点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失去了一条腿。事故责任方是一家物流公司,请问他是向自己的公司要求工伤赔偿还是向物流公司要求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可以同时要求两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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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即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的竞合问题,是只能择一请求还是可以要求双重赔偿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中规定,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此没有提到。
民法原理中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择一起诉,但享受工伤待遇和此还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当然,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别的。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失,其应得的保险待遇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工伤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则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定归责原则、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因此,我认为目前是支持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