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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能否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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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能否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150.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能否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部各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
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劳动保障部《社会
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3号)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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